香港企業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香港企業促進會(Hong Kong Society for Enterprise Improvement,簡稱企促會或HKSEI)。
第二條 企促會由企業高管、專業人士、海歸派博士/碩士等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會員包括多個行業和專業團體的高管和骨幹,在各自的領域頗有建樹,學術成就和專業範疇涉及企業戰略、管理、財務、會計、專業顧問、工商業、經濟、社會科學和大學教育等領域;企促會是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Non-profit Organization)。
第三條 企促會的宗旨是“提升企業競爭力•促進升級齊增值”。
第四條 企促會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切法律,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社團條例》(第151章)規範和管理下開展活動和相關業務。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企促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發展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推廣企業增值的理論和方法。
(二)推廣“註冊企管師”(Certified Business Administrator or CBA)專業資格。
(三)開展提升企業競爭力的職業培訓(Corporate Training)。
(四)指導企業進行升級轉型與國際接軌。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企促會的會員種類包括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企促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企促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企促會的意願;
(三)在企促會的業務 (企業轉型升級與國際接軌)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企促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企促會的活動;
(三)獲得企促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企促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可享受企促會的專業網路和合作夥伴網路;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企促會的決議;
(二)維護企促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企促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企促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企促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企促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執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企促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簡單多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執委會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企促會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企促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的對企促會違規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簡單多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企促會理事會設立執委會。執委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執委會須有1/2以上執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委簡單多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執委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企促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司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切法律,愛港愛國;
(二)在企促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司庫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任何刑事記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熟悉《社團條例》(第151章)。
第二十四條 企促會的法定代表人是會長。
企促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企促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執委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執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企促會簽署文件和會議記錄;
(四)代表企促會解釋政策和文件。
第二十六條 企促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執委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顧問委員會
企促會設顧問委員會,由行業專家或在行業中具影響力的專業人士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為企促會的發展提供法律或專業意見。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企促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企促會按照章程,董事會(執委會)決議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企促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企促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企促會進行規範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三條 企促會的資產管理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團條例》(第151章)的一切規定。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企促會換屆按章程並參照相關法律要求進行。
第三十五條 企促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挪用。
第三十六條 企促會業務所產生的經費或收益不進行分配。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七條 企促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執委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企促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按《社團條例》(第151章)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九條 企促會終止前,須妥善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企促會經社團事務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企促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企促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3年11月0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企促會的理事會或執委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事務處核准之日起生效。